普通住房税收标准有调整
涉及营业税等
日前,深圳市地税局下发通知,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允许浮动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政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另外,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另外,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已从今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通知还提到,个人转让住房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的,须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
据了解,市民“二手房”买卖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6日
文章来源: 深圳晚报 作者:刘旭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