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通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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