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文件
深估学字[2008]11号
关于开展我市估价从业人员200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从业人员: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做好对估价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利用数字认证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的通知》(深国房[2006]414号)要求,学会于2008年5月12日至6月20日开展我市估价从业人员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取得“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牌”的估价师及估价师助理。
二、年度检查时间
2008年5月12日—2008年6月20日
三、年度检查程序和要求
1、估价从业人员完善网上材料申报后,请于2008年5月12日—2008年6月6日备齐相关书面材料送交学会秘书处,也可委托机构在学会备案的联络员集中办理。
2、年度检查合格的估价从业人员准予续期备案。年度检查情况通过密钥通知申请人。
3、年度检查合格的估价从业人员请于2008年6月16日—6月20日凭本人身份证到学会秘书处领回执业登记牌,也可委托机构在学会备案的联络员凭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到学会秘书处领取。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材料
1、仍在原备案登记服务机构执业(即原备案登记的服务机构与现执业机构一致)的人员应提交:
(1)《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1);
(2)“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现服务机构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现场打印);
(5)深圳市房地产估价执业会员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加盖现服务机构公章);
(6)与现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2、变更备案登记服务机构(即原备案登记的服务机构与现执业机构不一致)的人员应提交:
(1)《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1);
(2)“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现服务机构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现场打印);
(5)深圳市房地产估价执业会员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加盖现服务机构公章);
(6)原备案登记的服务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7)与现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暂停(注销)备案登记(即因故需暂停或终止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人员应提交:
(1)《暂停(注销)〈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申请表》(附表2);
(2)“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二)网上材料
申请人用个人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完善“个人资料修改”,或用单位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完善“员工资料管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一)伪造、编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估价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执业登记牌;
(二)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中介机构执业的;
(四)其他根据主管部门规定不予通过年度检查的。
六、其他事项
在年度检查期间,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估价从业人员应按照《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估价师)备案登记申请表》(附表3)或《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估价师助理)备案登记申请表》(附表4)要求提交资料。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3785669 83785725转801
附表1:《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年度检查申请表》
附表2:《暂停(注销)〈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申请表》
附表3:《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估价师)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表4:《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估价师助理)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表5:《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
二○○八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