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2005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
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2006年(2005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
(一)检查对象
已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三)资料申报
申报时间自2006年5月8日至5月26日。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06年5月26日前,将下列书面材料报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网上下载);
2、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综合报表(网上下载);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单;
6、三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复印件(验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四)年度检查
1、年度检查时间自2006年5月29日至6月16日;
2、年度检查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3、被检查的经纪机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并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年度检查由我局房地产业管理处负责,市房地产业协会协助,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具体实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1)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
(2)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执业会员证书的;
(3)未达到年审条件的;
(4)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结果公告
检查结果将在深圳市国土房产网(www.szfdc.gov.cn)上公布。
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参加综合排名,并根据排名结果换领新的《备案证书》;其下属合法分支机构,发给《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违者,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综合排名
根据检查期间审核的数据,市房地产业协会在我局监督下,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照下列指标和方法对检查合格的经纪机构进行综合排名。
(一)排名指标
1、资产总计,占5分;
2、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占5分;
3、本年度机构缴纳社保金总额,占10分;
4、本年度经纪业务缴纳所得税总额,占8分;
5、近三年累积经纪业务所纳所得税总额,占8分;
6、本年度经纪业务所纳营业税及附加总额,占10分;
7、近三年累积经纪业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总额,占10分;
8、执业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数,占10分;
9、持《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上岗证书》人数(不含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占10分;
10、持证上岗人员数与总从业人数比例,占10分;
11、累计开展经纪业务年限,占6分;
12、年末合法分支机构总数,占8分。
(二)减分事项
1、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审资料,及报送数据不完整的,减1分;
2、经纪机构所聘任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执业会员年审的,减2分/人;
3、营业场所从业人员未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上岗证》的,减2分;
4、随意承诺或承诺不兑现的,减2分;
5、机构及从业人员收取费用不开发票的,减2分;
6、若有延伸服务,未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金额的,减2分;
7、擅自参加商业性评比活动的,减5分;
8、代理或居间依法不能转让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的,减8分;
9、刊登虚假广告或广告内容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减5分;
10、有吃差价行为的,减5分;
11、协助一方、损害另一方及国家、集体利益的,减5分;
1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损害行业声誉的,减5分;
13、设立非法分支机构的,减8分;
14、在经纪业务中提供虚假材料,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减5分。
上述年审指标及减分事项的统计时段指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请各经纪机构认真做好年度检查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3788965、83788720
附件:经纪机构综合报表(右键另存为)
年审申报表(右键另存为)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