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2005年度)房地产
估价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我市2006年(2005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
(一)年检对象
2005年度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三)资料申报
申报时间自2006年5月8日至5月26日。
请各估价机构于2006年5月26日前,登陆“估价机构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数据申报工作,并将下列书面材料报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秘书处:
1、深圳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年度检查申报表(网上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核验原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单复印件(核验原件);
6、3名以上专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复印件(验原件);
7、2005年度社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核验原件);
8、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已转入其服务机构人事档案专户下的证明(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公章);
9、营业场所房地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10、机构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11、2005年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壹份;
12、2005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13、2003~2005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年度检查
1、年度检查时间自2006年5月29日至6月19日;
2、年度检查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3、被检查估价机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并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年度检查由我局房地产业管理处负责,市不动产估价学会协助,共同组成检查小组具体实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1)仿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2)未达到资质许可条件的;
(3)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结果公告
年度检查结果将在深圳市国土房产网(www.szfdc.gov.cn)上公布。
检查合格的机构可向资质许可机关报送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材料。
二、综合排名
根据年度检查期间审核的数据,市不动产估价学会在我局监督下,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照下列指标和方法,对检查合格的估价机构进行综合排名。
(一)排名指标
1、资产总计,占5分
2、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占5分;
3、注册资本(以300万元为上限),占6分;
4、本年度估价业务所纳营业税及附加,占10分;
5、累积3年估价业务所纳营业税及附加,占10分;
6、本年度估价业务所纳企业所得税,占8分;
7、累计3年估价业务所纳企业所得税,占8分;
8、本年度机构缴交社会保险总金额,占10分;
9、年末执业会员人数,占10分;
10、年末估价机构从业人数,占8分;
11、机构累计开展估价业务年限,占10分;
12、全体执业会员累计从业年限,占10分;
(二)减分事项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继续教育基本学时的,减2分/人;
2、机构所聘任的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参加执业会员年检的,减3分/每人;
3、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材料的,减2分/次;
4、不按规范程序执行估价业务的,减8分/次;
5、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减8分;
6、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减5分/份;
7、出具错误报告,经鉴定属实的,减8分/项次
8、故意根据虚假复印件出具评估报告的,减10分/份;
9、擅自参加商业性评比活动的,减10分/项次;
10、投诉经查实的,减8分/项次;
11、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损害同行或行业声誉、利益的,减10分/项次;
上述年审指标及减分事项的统计时段指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请各估价机构认真做好年度检查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3785667、83788720)
附件:1、2006年(2005年度)深圳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度检查网上数据申报表
2、2006年(2005年度)深圳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度检查估价人员情况申报表
3、2006年(2005年度)深圳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度检查估价业务申报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