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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
区 路(项目名称)
幢/座 号房,位于第
层,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地产用途为 ,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房地产证》号 。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卖给乙方,售价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交易前办妥上述房地产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价款超过
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权将上述房地产售予他人。
第五条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
.2.
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买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权归乙方拥有。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将该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产权登记部门保存的合同副本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里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境外机构或个人的)。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自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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