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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与地名类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⑴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等说明);
⑵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上报计划的文件;
⑶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⑷附送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及有关图件资料(此件视情况附送,且亦可在规划选址过程中补充、完善);
⑸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它特殊要求的资料;
⑹提供其它相关资质证明。
2、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表;
⑵用地方案图或宗地图;
⑶当年计划立项批文;
⑷总平面示意图。
3、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答: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表;
⑵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⑷项目总平面等图纸资料;
⑸项目已批准预售而申请改变公共设施的,应提交经公证的4/5以上受让人的同意证明。
4、核准变更施工图设计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原核准的施工图全套;
6.施工图设计修改部分的设计图纸二套;
7.涉及消防改变的,提供消防部门对施工图修改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8.涉及结构改动的,提供结构设计安全证明材料;
9.五分之四以上业主同意的公证材料(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需修改公共设施的需提供)。
5、“临时改变建筑物部份功能”如何办理?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表,说明临时改变建筑物部分使用功能的理由;
⑵原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及《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⑷建筑物原施工图纸及拟更改功能的方案图;
⑸项目已批准预售或办理房地产证而涉及多业主权益的,应按照规定提交经公证的业主同意证明。
⑹已办理房地产证的应附《房地产证》复印件。
6、如何办理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答:建筑物命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来文单位填写《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表》;
⑵《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批复或《房地产证》(复印件);
⑶宗地图(复印件)或位置略图;
⑷物业现状普通照片,未建成物业提供建成效果图;
⑸地名申报相关情况说明。
建筑物更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证》正本(复印件);
3.宗地图(复印件)、位置略图;
4.原地名使用证(原件);
5.如已办理《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项目,需提供:
⑴《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复印件);
⑵全体业主名单;
⑶五分之四以上业主同意的公证材料;
⑷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上刊登的因办理更名暂停销售的通知;
6.建筑物更名事由说明及物业出售情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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