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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质与矿产类
1、如何报审《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式两份,并附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如何报审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式两份,并附评估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如何申请地质勘查登记?
    答:登记时需提交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

4、如何申请《采矿许可证》?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⑵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⑶环保、水务、林业等职能部门审查通过的开采治理设计方案;
    ⑷《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转让合同》;
    ⑸《开采治理协议书》;
    ⑹采矿权价款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缴交证明;
    ⑺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5、如何申请转让采矿权?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所具备的转让条件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6、如何申请采矿权变更?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采矿权人申请报告;
    ⑵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4份);
    ⑶变更矿区范围的,需附变更范围1:2000地形图4份和变更后矿区开采治理设计方案;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需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变更生产规模的,需有配套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情况的证明;变更名称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按照采矿权转让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⑷《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如何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企业,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开采的,按无证采矿查处。

8、如何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答:采矿权人持遗失声明向地矿部门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补办《采矿许可证》。

9、如何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矿区闭坑申请报告;
    ⑵开采工程的报告和资料;
    ⑶矿区不安全隐患资料;
    ⑷土地复垦利用资料;
    ⑸环境保护资料。 

10、如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⑴缴费时间
   采矿权人应交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每年分2次交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
   ⑵征收方法
    特区内的采矿企业由市局地矿处直接征收;特区外的采矿企业由特区外分局负责征收。
   ⑶缴费方式
    缴费人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经征收部门确认后加盖征收专用章。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缴纳的补偿费转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库处"。
  ⑷缴费标准
    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同时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品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各项数据资料。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审查核实后,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
   ①石矿:T=V×W×F 
   式中:T:矿石资源补偿费数额
    V:石矿销售收入
    W:采矿回采率系数,取1.5 
    F:费率为2% 
    ②砖瓦用粘土:T=V×C×W×F
    式中:T: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V:砖瓦销售收入
    C:换算系数,按0.3计
    W:采矿回采率系数,取1 
    F:费率为2% 
    ③矿泉水及其系列饮料:T=V×C×W×F
    式中:T: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V:矿泉水或其系列饮料(含矿泉啤酒)销售收入
    C:换算系数,矿泉水按0.3计,矿泉水系列饮料按0.2计
    W:采矿回采率系数,取1 
    F:费率为4% 
    ④地热水:水温等于或大于25℃,小于60℃时,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水温等于或大于60℃时,按每立方米0.4元计征。
   对农民采用粘土制砖瓦自用的,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上述未列明征收标准的矿产品,按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计征。

11、如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与采矿权价款?
    答: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交。收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确定矿区的除依法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交纳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招标、拍卖采矿权所得为采矿权价款。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应交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12、如何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答:⑴保证金标准
    开采石矿的,按矿区面积10元/平方米收缴。矿区面积不足30000平方米的,按30万元收缴。开采粘土矿的,按矿区面积2元/平方米收缴,矿区面积不足25000万平方米的,按5万元收缴。保证金交缴额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经申请批准后,可分期交纳,但2年内必须全部交清。
    ⑵保证金的收取
    ①根据矿区面积(包括开采区、生活区、堆放区)核定保证金收缴数额;
  ②市局地矿部门向缴费人发出《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③缴费人持通知单将保证金交入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④缴费人持《委托银行代收统一收据》到市局地矿部门签订《深圳市开采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治理协议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⑶保证金的返还
    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采矿权人应向市局地矿部门申请对矿区环境治理情况验收。
  验收工作由市局会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合格的,自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返还保证金的决定,并按程序返还保证金及利息。验收不合格,要求采矿权人限期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期满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市局地矿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的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于治理所需费用的,可要求采矿权人补齐差额;如有剩余,自治理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返还剩余保证金的决定,并按程序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建设需要提前关闭矿区的,采矿权人应提前做好石场环境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可凭《关闭矿场通知书》和《环境治理验收合格证》向地矿部门申请返还保证金。
  ③采矿权人自行终止采矿或弃矿而去,未进行环境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对保证金的处理按照第(1)条规定办理。
   ④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建场,在被注销《采矿许可证》时,退回其所缴纳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