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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类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2、如何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时,应当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3、《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售许可证编号;
    (二)发展商名称;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坐落地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地块编号;
    (六)《房地产证》编号、栋数;
    (七)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
    (八)发证机关、有效期;
    (九)附注内容等。

4、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5、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是否可以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预售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所谓内部认购,实际上是发展商逃避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的一种非法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因此不能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7、房地产现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房地产现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商品房房地产证书。 

8、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答: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
    (二)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三)违章建设的房屋;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五)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9、开发商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刊登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预售的,应提交《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应提交《房地产证》。

10、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
    (二)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
    (三)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
    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11、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12、对售楼广告及资料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13、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刊登房地产广告的,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方法刊登广告的,建设、房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

14、在刊登房地产广告时,对广告所表示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预售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的,价格以套内面积计算;整栋出售的,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广告中要注明交易总价。

15、发展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6、对房地产广告中所承诺的内容,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17、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各种排名、奖励等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18、发展商销售商品房有哪些方式?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19、发展商不得采取哪些方式销售商品房?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20、销售代理委托书包含哪些内容? 
    答:由委托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1、在发展商处购房时,发展商应当明示那些事项? 
    答:发展商应明示以下事项:
    (一)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七)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2、发展商应当提供哪些文件以供买方查阅、复印或摘抄? 
    答: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中已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一)卖方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深地合字( )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 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23、对已预售的商品房,发展商是否可以设定他项权? 
    答: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违反此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

24、对已预售的房地产,发展商是否可以抵押该房地产? 
    答: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抵押已预售的房地产。

25、购房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交付使用?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7、在交付时,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2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9、在房屋交付时,发展商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在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30、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31、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转让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将开发项目转让? 
    答: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33、转让项目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34、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受让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35、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享有什么权利和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36、在项目转让期间,对预售商品房有哪些规定? 
    答: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37、发展商能否为买方改名?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房地产企业擅自更改已生效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受让人姓名(名称)。

38、公共开放空间可以出售或转让吗? 
    答: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内部或外部开辟出的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内建筑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如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不可出售或转让。

39、小业主如何查询所购买的物业是否在销售许可范围内?
    答:可以在网站www.szhome.com上了解项目的预售审批情况。但在要求发展商出示《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同时,还需留意该许可证的内容,因为对某些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主管部门会依据项目的进度情况分期发放许可证,也有一些许可证只对某一综合楼的某些楼层批准预售。因此在购买前必须认真核对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与许可证上所注明的内容相符。

40、如何看待房地产广告中的“使用率”、“实用率”、“实用面积”等广告语? 
    答:发展商在广告中使用这些词语和数值时,并没有说明其计算方法,而且各楼盘之间的计算方法并不统一,极易引起误解甚至纠纷。根据《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应统一使用“套内使用面积系数”。套内使用面积系数是房地产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应分摊的公用面积的比率,但在测绘资料中均不体现此参数。

41、小业主该如何辨别发展商是否一房多卖?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深圳已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深圳市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标准文本,并实行网上交易,实现了商品房预售的即时备案,可以有效防止一房多卖情况的发生。

42、房地产中介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应当出具什么材料? 
    答: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广告,除提供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43、在中介购房时,中介机构应当明示哪些内容? 
    答: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三)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销售委托书;
    (四)预售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
    ①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③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④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⑤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⑥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⑦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
    ⑧物业管理事项;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4、在中介购房,如对购房价格有疑问时,如何处理? 
    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明确规定,代理人和经纪人应当按委托人委托的价格买卖房地产。因此,当对购房价格有疑问时,可查阅委托人出具给代理人的销售委托书中有关价格的事项。

45、由经纪人代理的房地产,当不能登记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准登记时,该如何处理?
    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规定,经纪人代理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对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进行查验。由于经纪人的过错, 经纪人代销的房地产不能登记或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准登记,造成受让人损失的,经纪人应当赔偿责任。

46、在中介机构购买的房地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还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过经纪行为达成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必须由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经纪机构公章。

47、在中介机构购买房地产时,需向代理机构交纳那些费用?标准如何? 
    答: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佣金标准为:买卖双方各按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1.5%。

48、购房时,什么时候签订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签订现售合同? 
    答:在购买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签订预售合同;当购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签订现售合同。

49、房地产预售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0、商品房预售合同还应当附有哪些内容? 
    答:商品房预售合同还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51、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所列示的内容是否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答: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中已约定,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52、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如何处理? 
    答: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中已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3、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答: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三)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四)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55、受让人不能按时付款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 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受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受让人与转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期给付价款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受让人给付的金额达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让人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二)受让人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转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应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56、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退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按规定,在双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如果发展商违约,并符合合同中有关退房的约定,购房者不但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可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展商没有违约,购房者想退房,在没有取得发展商同意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按合同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没收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慎重行事。

57、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发展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将房地产售予购房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发展商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不得再将合同标的房地产售予其他购房者,否则属于发展商违约。由此造成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发展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58、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不进行合同登记,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需要登记。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租赁当事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59、有哪些情形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60、承包、合作、联营是否属租赁行为? 
    答: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61、对经批准后的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有什么规定? 
    答: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

62、房屋出租税费和租赁管理费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63、房屋出租需缴纳哪些税费? 
    答:(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3%;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64、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答: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65、《房地产租赁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6、对房屋的租赁年期有什么规定? 
    答: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

67、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三)当事人一方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
    (四)当事人一方失去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资格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8、在房屋出租期内,出租人死亡或终止或产权转让变更时,原租赁关系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终止,或因出租房屋的产权转让变更,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69、出租人是否可以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答: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70、出租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71、对共有房屋的出租,有什么规定? 
    答:共有房屋出租时,首先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其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72、除租金外,出租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答: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73、对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74、在出租期间,房屋的维修由谁负责? 
    答: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出租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须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75、房屋出租是否会影响房地产权的转移? 
    答:房屋出租不妨碍房地产权的转移。
    房地产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6、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时,出租人该如何处理?
    答: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因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的,除可要求承租人加倍交付租金,如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要求承租人负赔偿责任外,出租人还可要求区主管机关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78、对出租人的哪些行为,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答:(一)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因房屋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其他费用的;
    (三)出租人干扰或妨碍承租人对所租房屋正常、合理使用的;
    (四)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负责检查、维修及其设施,以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的。

79、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不交付租金? 
    答: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80、承租人是否可以对租住房屋改变用途或进行装修? 
    答: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承租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1、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时,承租人该如何处理? 
    答:租赁期间,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前述所称缺陷发生争议时,可请求有关部门鉴定。

82、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83、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被第三人占用致使房屋损坏时,承租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84、承租人是否可以转租房屋?擅自转租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或受转租人再行转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85、受转租人是否可对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答: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86、租赁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答: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什么是违法建筑? 
    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88、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89、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90、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91、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答: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92、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93、违法临时建筑怎样处理?
    答:对违法临时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

94、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95、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6、商品房销售时,以什么计量单位作为计价方式?计价方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从2002年10月1日起,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只能选择按套(总价)计价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97、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答: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差异时的处理方式。
    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已约定,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相互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98、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与购房者在购销合同中按如下原则约定交楼时实测面积与原计价面积出现差异(含误差)的处理方法:
    (一)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二)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三)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购房者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99、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当出现面积差异时,该如何处理? 
    答: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